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提升治理速度和效益,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保联〔2023〕2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目标
(一)探索创新水土流失治理新模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增强建设主体参与意识和管护能力,完善运管护机制。
(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群众满意度,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
(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全面提升水土保持治理成效。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试点先行。从2023年开始,在乡、镇自愿申报基础上,开展以奖代补综合(各类建设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不同地点进行水土流失治理)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范围,加快推进全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二)优化方案,科学实施。参照汪清县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按照水土流失严重程度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高低选定项目区,编制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只有纳入实施方案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才能享受以奖代补资金。
(三)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完成建设任务,经验收合格后,获得相应奖补资金。工程建设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类奖补,公平公正。综合考虑水土保持各类措施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差异、受益人口的多少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水土保持措施可采取不同的奖补标准。经济效益明显且受益人口集中的措施奖补标准低一点,生态效益明显且受益人口占多数的,属公益类的水土保持措施奖补标准高一点。同类型、同性质的水保措施补助标准应当一致,做到公平公正。
(五)自主建设,强化服务。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统筹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需求基础上,各类建设主体自主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县水利局要主动服务,加强技术指导。
(六)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县水利局和各乡镇要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建后管理等制度,确保奖补工作运行规范。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在水土保持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奖补资金
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国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年度资金额度由省水利、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年度资金总量及试点县申请情况确定。
第六条 奖补对象
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
第七条 奖补措施
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 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
(一)工程措施:梯田工程、护地堰、护岸、沟头防护、施工作业路、谷坊、集雨小水柜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二)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
(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相关措施等。
(四)水源保护净化措施: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沟道清 理、排水工程。
(五)蓄水保土措施:挡土墙、护坡措施、防护坝、梯田整修、节水灌溉、土地整治、村庄美化(绿化为主)措施。
不纳入奖补范围措施包括:
(一)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塘坝、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二)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与水土保持关 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硬化村庄路、饮水安 全、农村沼气等项目。
(三)生产建设类项目、征地移民、景观等措施。
(四)没有批复和没有报建审批项目,以及本办法制定 出台前已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条件 。在申报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主体“符合第六条奖补对象”规定。
(二)奖补措施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奖补工作方案范围内。
(三)项目区符合国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划,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有积极性、重视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建设主体。
(五)自愿出资,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并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
第九条 奖补标准
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种草、封育治理、谷坊、沟头防护、截排水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
(一)林草措施单位治理面积不得高于35万元/km²,据实折算奖补。
(二)新建护岸护坡工程按验收实施完成投60%进行奖补;沟道清理按验收实施完成投资的50%进行奖补。
第十条 奖补方式
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奖补标准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当年完成的工程,当年予以奖补,不得晚于第二年予以奖补。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第十一条 奖补程序。具体奖补程序如下:
( 一 )发布公告。 县水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本方案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奖补项目所在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拍照备案登记。
(二)自主申报。 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填写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申报表,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由所在地乡(镇)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水利部门。
(三)审核公示。 申报表经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报 县水利部门商同县级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公平公正方式,确定建设主体,并将相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备案登记 。
(四)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县水利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限、 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及双方的责任义务 等 。
(五)自主建设。 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实施 方案、水土保持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承担主体责任,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内容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县水利部门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项目督导检查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六)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主体和所在乡镇先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水利局提交汪清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由汪清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书(附建设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照片)。
(七)兑付资金。 工程验收合格后,以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按照补助标准确定应兑现的奖补金额。县水利部门及时将验收意见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拍照备案登记。公示无异议后,县水利部门根据建设主体的申请材料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同时预留奖补资金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验收满12个月后在30个工作日内复验合格后付清。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水利局、财政局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细化政策机制,规范实施流程。要严格按照《汪清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奖补范围、标准、申报程序及验收流程。鼓励结合“三变”改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优先支持带动农户增收的项目建设。
(三)加强监督指导。 县水利局、财政局将联合开展全过程监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体取消后续申报资格;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惩戒。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以奖代补的监督管理,对未通过完工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县水利局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系统。
(四)建立奖励机制。 对以奖代补工程项目管理信息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乡(镇)和建设主体,在下年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奖代补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较多的试点乡(镇)和建设体,取消以奖代补试点项目和资格。
(五)强化资金管理。 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监理、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6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六)完善管护机制。 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以奖代补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按照“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加强对建设成果管护工作的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管护职责的建设主体,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可委托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管护,管护费用从该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取。
(七)及时总结经验。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和各试点乡镇要及时将水土保持建设以奖代补试点情况、成效经验、典型案例、存在问题、有关意见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