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民政局起草了《汪清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日,公众可通过来信、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421741625@qq.com
通信地址:汪清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邮编:133200
汪清县民政局
2023年3月22日
汪清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精神,加强对汪清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决定调整汪清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推进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其他救助帮扶之间,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督导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民政的领导担任召集人,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红十字会、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汪清县支行等共32个部门(单位)组成。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并视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民政局代章。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跨部门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公安局、卫生健康局、人社局、医保局、社保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人民银行等单位要协助做好提供本单位涉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家庭经济收入核对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汪清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汪清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纪委监委
负责对各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有关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察,督促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民生政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监督和查处,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县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依法追究侵害各类困难群众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县检察院
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强与公安部门、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救助对象及其家庭困难情况,并逐一审查,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第一时间给予救助。
四、县信访局
畅通信访渠道,通过信访渠道发现和反映群众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意见建议、工作难点痛点,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并及时发现特困和急需救助人员,防止发生救助不到位而引发的极端事件;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信访事项。
五、县总工会
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作帮扶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做好申请救助特困职工家庭认定、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六、县妇联
依法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妇女帮扶工作,协助做好孤儿、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等困难人群帮扶救助工作,提高困难家庭妇女的科学文化及劳动技能。广泛汇集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困难家庭女童完成学业。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七、县发改局
负责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加快特困供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八、县教育局
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困难家庭在校学生学杂费等减免政策;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教育机构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子女就学等信息。
九、县民宗局
负责协助开展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社会救助优惠政策,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以及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困难宗教教职人员有关信息。
十、县公安局
配合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及时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县民政局
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对重大特殊事件及时启动联席会议机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和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政策,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各部门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有关婚姻登记、殡葬等可利用的信息。
十二、县司法局
负责积极参与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全县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县财政局
负责本县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安排,落实和下达各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负责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县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联合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支持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民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对社会救助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工商登记等信息,落实困难群众有关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十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县自然资源局
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落实社会救助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政策措施。
十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立健全城乡住房救助制度,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房和征收补偿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十八、县农业农村局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强信息共享,会同民政等部门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农机具购买和补贴发放信息、土地登记和征用补偿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十九、县林业局
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的林权登记信息,以及经济林、退耕还林面积等信息。
二十、县卫生健康局
开展提高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好先诊疗、后付费等医疗救助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救助工作,负责申请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负责提供县域内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登记数据信息。
二十一、县审计局
负责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十二、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受灾人员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负责提供受灾人口信息。
二十三、县政务服务局
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配合民政部门优化政务服务,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政务服务事项便捷办理。
二十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退役军人优待抚恤政策实施,做好优待抚恤政策与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享受优待抚恤政策等救助信息。
二十五、县医疗保障局
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的监管;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
二十六、县乡村振兴局
负责研究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指导各乡镇在乡村振兴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产业、就业政策帮扶支持,做到“应扶尽扶”,不断提高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
二十七、县残疾人联合会
负责做好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帮扶救助工作;负责申请残疾人等级鉴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
二十八、县红十字会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做好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
二十九、县税务局
督促、落实城乡困难救助对象生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特困群众从事经营中的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依法提供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三十、县统计局
负责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
三十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缴纳领取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等信息。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就业、失业、多元化社会保险减费方式。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经办服务的衔接。
三十二、中国人民银行汪清县支行
指导各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救助的家庭成员相关金融资产信息(存款余额、理财产品余额等);监督银行机构及时发放社会救助金工作,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