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吉公办字〔2010〕54号),《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吉公办字〔2013〕62号),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压实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吉安委办〔2022〕2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相关部门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消防救援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要求,对汪清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他一般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结合工作需要对汪清森林公安分局和汪清县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林区城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职责的通知》吉安委【2025】23号要求,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规定,经过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及汪清森林公安分局汇总上报,由县消防救援局现场核实,确定全县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场所有108家(名单附后)。
二、汪清森林公安分局和汪清县公安局应指导下辖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上级公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及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结合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九小场所”排查,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全面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同时与县消防救援局或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验收合格单位的移交工作。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吉林省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做好本行业所辖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配合火灾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
附件:2026年汪清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10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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