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延州财农指﹝2022﹞180号)、《关于拨付2023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延州财农指﹝2023﹞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汪清县2023年商品粮大省(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
附件:汪清县2023年商品粮大省(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汪清县财政局 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7日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延州财农指﹝2022﹞180号)、《关于拨付2023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延州财农指﹝2023﹞97号)文件精神,为全面促进我县粮油产业发展,保证国家粮油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提高粮食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突出三个导向: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补齐粮食生产流通领域发展短板弱项。二是强化统筹整合。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进。三是强化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评价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强化投入力度、形成投入合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引导,支持我县粮油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加快培育粮油企业发展主体,培养和积极发展粮油企业规模经营,推动我县粮食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提高粮食储备、应急、加工能力,实现粮油企业生产加工现代化、科技化。
三、支持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支出范围:
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重点扶持乡镇有能力发展、有持续性、能够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乡镇村集体;支持具有一定储备、应急、加工能力的国有粮食加工企业;用于经营规范、收购、仓储、加工能力突出的个体粮食加工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的油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国有粮食加工企业、适当扶持个体粮食加工企业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2023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计划投入540万元,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计划投入800万元,个体粮食加工企业建设项目计划投入124万元;2023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计划投入300万元,个体粮油加工企业建设项目计划投入103万元。
具体如下:
1、支持村集体经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0%予以补助。
2、支持国有粮食加工企业项目,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单个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0%予以补助。
3、支持个体粮油加工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其他投资部分由自筹完成,具体资金分配方案以《汪清县2023年商品粮大省(产油大县)个体粮油加工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奖励资金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补贴用途:支持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国有粮食加工企业采取边建边补的方式,个体粮油加工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主要用于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加工生产机械设备购置、仓库维修、仓储智能化升级改造、场地晾晒、加工车间建设等方面支出。
四、项目实施及验收
(一)实施要求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建设,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财务核算及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工作。
(二)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完成,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再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财政局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组依据批复实施方案、申报表和有关要求开展项目验收。
(三)其他要求:粮油加工企业项目建设内容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建成部分,其他年度内的建设投资不予支持,2022年享受财政奖补资金的不予支持。
五、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建设项目报账材料分别予以审核,材料合格,通过验收的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各乡镇政府、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个体粮食加工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项目,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暂不予支付,给予30日的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补助资金,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规定,对资金予以收回或调整项目。
六、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原则。同一年度、同一类型项目享受过财政扶持的不再扶持,不得重复申报。
七、加强资金监管及执纪监督
县级财政、县发改、乡镇政府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切实加强奖励资金支付管理,规范资金支付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申报通知制定,项目论证评分,结果公告公示全程由县纪委监督。
八、强化政策公开
县财政部门、县发改部门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九、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要明确提出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转化能力等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便于考核。截至考评时点(每年12月15日前)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文件,及时报送县财政局。报告中需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绩效目标情况,有关文件(含拨款文件)、凭证,相关执照复印件。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分配奖励资金的因素之一,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取消下年度扶持资格。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