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政房征补[2023]1号
征收人:汪清县人民政府 住址:汪清县长荣街道江北街东1217号
法定代表人:金桂英 县长
被征收人:金姬善,朝鲜族,住址: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道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汪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于2017年7月10日做出汪政房征[2017]1号征收决定,对汪清县南山二期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实施货币化安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本次房屋征收主体为汪清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为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被征收人金姬善名下位于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幢号2-3-11-2面积53㎡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地段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定为延边经纬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上述房屋经经纬公司评估为1510元/㎡,计80,030.00元,在本次征收过程中因被征收人金姬善不在该房屋内居住,呈闲置状态。通过多种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此双方不能进行协商,基于被征收人金姬善现去向不明,征收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公告,向其送达了县政府汪政房征[2017]1号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评估报告,其在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联系,现已逾期。遂征收中心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金姬善提供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方式符合《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次征收项目已完成征收比例达98%以上,因其未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约,不再享受征收原住房面积20%的奖励。待条件允许时,对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予补偿。据此,为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依照《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13]21号文件,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房屋产权人金姬善的上述房屋和附属物。
二、被征收人金姬善可以选择下列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方式。(一)货币补偿:上述住宅房屋评估金额80,030.00元,搬迁费500.00元,以上合计80,530.00元,此款已提存,被征收人金姬善可在本决定生效后到征收中心领取(附属物待条件允许时另行评估补偿);(二)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进行货币化安置,按产权调换一处面积为63.6㎡住宅房屋,该房屋具体位置、楼层由其在房源超市自行随机选定,并与征收中心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结算方式: 53㎡房屋20%合理扩大面积为10.6㎡,可享受建安成本价,结算后即可达到63.6㎡,63.6㎡按照政府指导价2900元/㎡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如其选择大于63.6㎡的房屋超出部分面积按房源超市市场价计算。以上补偿方式任选其一。
三、被征收人金姬善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征收中心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四、为被征收人金姬善安排一处周转用房,位置在汪清县汪清镇北岸1号公馆小区36号楼4单元603室,面积为72.91㎡,使用期限为一年(自搬迁之日起算至一年内)。
被征收人金姬善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金姬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