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经延边州林管局、珲春林业局进行联合调查。通过向珲春市哈达门乡调取了《强拆方案》、向珲春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珲春林业局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珲春市人民法院传票进行重新核实。 经查,“2011是珲春市林业局招商引资,与某民营企业签署“全民创业协议书”,共同开发林地创新创业生态旅游地,将11公顷国有林地提供给该企业开发经营。”情况部分属实。该协议是2011年10月20日珲春林业局河山林场与自然人金某某签订,并非与某民营企业签订的。 “2015年,该企业为生态旅游地内的垂钓池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年在生态旅游地违规修建房屋。2015年9月8日珲春市林业局以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对该企业处以罚款。”情况属实。 “2018年9月26日至27日,珲春市林业局、哈达门乡政府派工作人员将生态旅游地内的垂钓池和房屋强制拆除,”情况属实。 “房屋内的30余万元物品丢失。”情况不属实。房屋内可移动物品由珲春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登记并全程录像,运送至指定地点存放。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违法违规建筑设施,存在违法行为,珲春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和依法强制拆除不是一刀切行为。 珲春林业局对辖区国有林地有经营、管理权,珲春林业局河山林场与自然人金某某签订的《全民创业协议书》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珲春林业局河山林场未将国有林地出让,当事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建筑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当事人所提损失是其未依法履行协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