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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4-0995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4-0995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19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4号)以及《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农村供水保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3〕8号)要求,为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统管机构,实现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

将县域内所有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修建的共计181处(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末,工程数量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动态变化)农村供水工程纳入此次县级统管范围,对城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和林场供水工程不进行县级统管。

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的内容包括农村供水活动及农村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二、管理运营模式

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行“行政监管、企业化运营”的经营管理模式。由汪清县农村水利管理中心站行使“行政监管”职责,负责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管工作。各乡镇成立或确定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管单位,负责本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管工作“企业化运营”即由吉林汪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成立的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负责运营和管理农村供水活动及农村供水设施维护。

三、资金来源

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行成本化运营,运营费用由水费收入、中央及省维修养护资金、县财政补贴等资金构成。

四、工作分工及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价格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营管护予以资金补助;落实运行管护及水质监测等资金保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县卫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卫生学评价、水质检测监测以及饮水安全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水质检测监测结果共享和问题通报机制,将水质检测监测结果及发现的水质问题反馈供水单位。

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湖库型水源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监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污染水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价格收费举报的督办和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供水工程矛盾纠纷处理。

吉林汪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供水单位全面负责接管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工作。

五、供水管理相关要求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义务及相关要求:

1.供水水量、水质符合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抢修,保证正常供水。

2.使用符合标准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

3.将责任人信息、服务电话、水价、具体维修事项及时限等制度进行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4.建立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5.定期对制水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6.接受水利、卫健、生态环境、市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发生水质污染和重大突发供水事件时,及时处置并上报县水利部门

8.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预计连续48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县水利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9.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出现无法继续运营情况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县水利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10.供水单位若发生未经通知擅自停业、歇业和改变工程用途;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和重大突发供水事件未及时上报;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情况,县水利部门将依据《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依法进行处理。

六、实施步骤

1.2024年4月至6月,完成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机构和运营公司组建,制定管理运营制度及方案,搭建完成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统一运行管理构架。

2.2024年7月至8月,召开县级统管动员大会,落实工作责任和内容,全面开展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运营工作。按照“行政监管、企业化运营”的总思路,依托企业化运营,做到以大带小、以强补弱、县域平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领导小组,负责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统管工作的全面指挥和协调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和水质检测、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划定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规范化建设,引导村级组织将水源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开展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在线监测监控,推进规模化水厂信息化管理。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有计划地对水质开展巡检。全面优化供水市场结构,建立健全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一运行管理工作推进的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知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内容,提高农村群众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各自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乡镇要将农村供水工程纳入镇级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内容,指定专人专职抓落实,及时推进工作,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同村两委干部考核挂钩。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将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汪清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领导小组.doc
  

主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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