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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3-1083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2023年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村屯生态管护员选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办发〔2023〕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3-1083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2023年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村屯生态管护员选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办发〔2023〕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2023年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村屯生态管护员选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19届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汪清县2023年东北虎豹

国家公园村屯生态管护员选聘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虎、东北豹和各种野生动物种群保护,进一步充实管护力量,提高村民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的积极性,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稳定,同时规范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村屯生态管护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村屯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财政林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汪清县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方案所称生态管护员是指由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自然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范围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内村屯的长住村民“开天窗”形式调出,但实际生产生活仍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村屯长住村民可以纳入选聘范围。

第四条 生态管护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管护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五条 生态管护员人数、劳务报酬实行总量控制,由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和管护需求确定。2023年汪清县第四季度拟选聘3500名生态管护员。

第六条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汪清县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承担生态管护员选聘监督、工作培训和日常考核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生态管护员选聘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生态管护员选聘

 

第七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工作坚持自主自愿、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一户家庭最多选聘一名生态管护员。

第八条 生态管护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管护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18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生态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生态管护工作

(五)生态管护员不能同时兼任天然林保护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等。

第九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工作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聘方案。汪清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确定的人数、劳务报酬,编制汪清县生态管护员选聘实施方案。

(二)确定分配计划。汪清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涉及村屯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摸底情况和上报的需求量数,结合东北虎豹公园管理局确定的管护员总量进行统筹,核准确定选聘生态管护员分配计划。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选聘前按照公开、便民的原则发布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生态管护员的相关规定要求;

2.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3.选聘程序、方式;

4.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5.管护任务、劳务报酬;

6.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7.报名方式、期限和咨询电话等。

)申报。符合条件的村民根据选聘要求,向本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各村民委员会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公示。村民委员会依据审核结果,对拟聘用的生态管护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聘用。公示期满,由村民委员会与生态管护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一式份,选聘的生态管护员一份,村民委员会一份,乡镇人民政府一份,县林长办公室存档一份。选聘所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生态管护员聘用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指导生态管护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的相关材料原件乡镇人民政府留存建档。

第十条 管护劳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第十一条 生态管护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2023年度聘用期为四季度。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管护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村民委员会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续聘。

第十二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

四)因易地搬迁、外出务工、上学、服兵役、治病等原因,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解聘的人员,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同时应当书面通知解聘人员并告知解聘原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生态管护员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十四条 生态管护员的责任包括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科技知识,对自然资源进行日常管护,对入山群众进行劝导,及时报告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并配合开展各类生态保护活动,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生态管护员的权利包括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自愿解除管护劳务协议,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管护员责任,结合管护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管护员日常管护内容和相关要求。管护内容和相关要求应当与劳务报酬相适应。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生态管护员考核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生态管护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报酬、续聘、解聘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考核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规定要求开展管护工作;

二)是否能够认真履行管护员相关管护职责;

三)有无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四)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管护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加强对生态管护员选聘工作的监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态管护员选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聘、解聘及动态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是否符合选聘、解聘条件等);

(二)管护劳务协议签订情况;

(三)培训情况;

(四)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五)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六)生态管护员考核情况;

(七)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选聘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对管护劳务协议签订、劳务报酬发放、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管护员选聘实施方案、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态管护员选聘监督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管护活动;并对各乡镇生态管护员选聘、日常工作、人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使用意见、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负总责,负责生态管护员选聘、解聘、监督、考核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员选聘管理档案及相关管理机制。及时更新上报生态管护员动态。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生态管护员选聘的具体工作,并组织生态管护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日常管护活动。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生态管护员管护职责、管护难易程度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调整管护劳务报酬。生态管护员劳务报酬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能随意降低。

第二十三条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为生态管护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态管护员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管护相关业务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明确生态管护员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到专人专管、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实施方案、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备案。

 

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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